为了认真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
一、进一步放宽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领域
(一)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办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投资担保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个体私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放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限制
(四)放宽名称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鼓励支持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创业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放宽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其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同时,开展新增项目的经营。
(六)放宽企业组织形式。大力支持深化企业改革,为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资本重组和组建企业集团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继续支持加快电力体制、文化体制、铁路体制、金融体制、邮政体制等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外资市场准入规则,认真落实对外开放政策,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外商在我市设立具有先进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业和研发机构,优化外资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七)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九)鼓励开办连锁经营企业,只要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的,企业名称中可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转核手续。
(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农村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重要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
(十一)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来韶关发展个体经济。
四、创新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十二)实行分层登记管理。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优化职能分配。全面推行委托工商所对所属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换照,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
(十三)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注册改革。重点是实行企业分层登记管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可以前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可以实行“一局多点”登记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区工商局点多面广的优势。市区凡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由属地区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
(十四)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予以查处,在偏远地区应进村设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五、全面建设并开通“绿色通道”网络
(十五)凡列入我市各级政府鼓励类招商引资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绿色通道“登记服务。
(十六)市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均设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引导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并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窗口业务工作。
(十七)建立全市“绿色通道”网络。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基层工商所确定本单位“绿色通道”工作人员,对“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事宜。
(十八)“绿色通道”对服务对象的登记申请,在提交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登记,当日发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