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新规7月1日实施

2008-4-6 8:42:08 源自: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网友评论 【 字号:

    近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将于今年7月l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调整的医保政策包括:未成年人(18周岁以内,以下相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120元/年/人调整为60元/年/人;未成年人及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省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50元(县二级专科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50元,中省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参保缴费采取首年申办、次年增减、帐户扣缴,允许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直接划扣家庭其他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连续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每增加1年,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1年以上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 ,最高不超过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此次新的医保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部分人群个人缴费偏高待遇偏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较低和部分自付项目较高等问题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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