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勘查局韶关某地质调查所原所长阳某,被控个人出资,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未交应交的单位管理费36772元,涉嫌犯贪污罪。然而,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阳某无罪。
一审法院以阳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千元。
韶关市中级法院二审理认为,阳某作为某地质调查所负责人,虽然利用了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承揽工程,但工程所需的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资金均由其个人提供,所在单位并未投资,承揽工程实质上属阳某个人行为。阳某所在单位也鼓励广大职工对外创收,阳某占有工程款盈余实质上是自己劳动所得,不属于公共财物。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至于阳某未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问题,因管理费是基于内部责任制约定而产生,属于合同之债。所以,阳某欠管理费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民事或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违约行为,所在单位可基于给付之诉追究阳某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