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四川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家园,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对地震灾区来粤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对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等6个重灾区受灾严重的40个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灾区)在我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灾后到韶关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户给予工商行政性收费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包括:
一、对来自重灾区在我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其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对灾后从重灾区到韶关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户,免收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及自登记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以上减免性收费,如6月份已收取的,减免时间往后顺延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