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新策

2008-8-27 11:23:59 源自: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网友评论 【 字号:

    “新的早期离开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了,我们以后不用担心没钱养老了。”8月26日,刚从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完该项业务相关手续的朱文军高兴地说。
    朱文军今年56岁,在1968年至1974年做下乡知青,后到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作,于1987年离开公司,他口中所说的新政策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的《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全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劳社【2008】128号)。根据新政策,他只需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一次性缴纳3万—4万多元的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后他每个月可获得500元左右的养老金,大大保障了他的老年生活。
    据了解,凡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韶关市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都属于政策范围的适用对象。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有关办理流程,此类人员首先要找到自己的档案,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说:“劳动保障局首先要审核他是不是属于早期离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审核完后,再看他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购买社保,最长不能超过实际工作的年限。”如果档案找不到,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他提供以前是固定工及工作年限的相关证件,为方便调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会为这类人群开具调档函。
    据悉,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部分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了所工作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他们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而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一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缴费年限较短,即使到了规定的退休年龄也无法达到享受长期待遇的最低交费年限。新政策的出台让这部分人可以通过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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